国际档案日的由来: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于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3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2023年6月9日是第十六个“国际档案日”。
“档案”称谓的演变: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
档案的定义:
中国档案学界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一直在不断的探讨档案的定义,直到1987年9月5日公布、198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诞生,才对档案的定义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基础。该法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档案的定义表述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属性: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知识性和信息性是它的一般属性。三者的统一构成了档案这一事物。档案有原始记录性是因为档案是历史真迹,必须保持它的特性,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效用。后人不能按照各自的观点和某种需要去修改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明确规定:对“损毁”、“涂改”、“伪造档案”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档案工作者,必须维护档案的历史真实面貌。档案是人类积累知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记载了人们社会实践活动中大量有知识价值的事实、数据、成果和理论。这些包含知识的档案,是由个人、机关、单位以至整个国家逐步积累起来的,所以档案是贮存知识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历史和知识的宝库。档案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料,1985年2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批示中就明确要求“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认识和研究档案的信息属性,对于更新档案界人们的思维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档案部门的首要任务,档案工作的方针、任务、规章制度和各项具体工作应体现这一基本要求。只有保证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才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即应当集中保管的档案,应当收集齐全;二是从质量上,要保持档案的有机联系和历史的真迹,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涂改破坏。维护档案的安全也有两个方面:一是从物质和技术上保证档案的安全,尽量延长档案的寿命;二是保证档案的政治安全,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泄密、不丢失。
档案相关法律法规: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坚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